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被告僑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心平 上訴人即被告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翔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8萬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