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劉慶蘇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被告 薛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卷附之民國113年9月27日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