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告 陳立東 訴訟代理人 陳立臻 被告 許禹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9日以合法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重訴卷第19、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重訴卷第29、31、33、3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