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4號原告 邱春發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靜怡 之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靜怡之友」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靜怡之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