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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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144號原告 林宗元 被告 吳保妹 (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2日上午11時31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提出吳保妹之配偶黃進興與姊妹 吳完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查明有無繼承人。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