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053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 溫蘇玲芬 、 吳柏震 、 楊馥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溫蘇玲芬」或「 蘇玲娟 」?)。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溫蘇玲芬」或「 温蘇玲芬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