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 張志平 被上訴人 孫漢章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事證繁雜之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9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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