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元大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1│3000│││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有限公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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