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碩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碩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