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告緯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石育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