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告 楊鴻相 被告 張玉蘭
楊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5年4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