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原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榮
朱靖純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文榮、朱靖純告訴被告朱靖純、陳文榮(互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