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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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聶文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3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6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