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1號債務人 莊雅萍 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消債更字第9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26頁),民國99年7月至100年4月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見本院卷第28至40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220萬8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25.5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3萬7522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27萬6000元後,為36萬152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20萬8000元。
㈡據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所示,其
聲請更生時,雖有其父母經營之湧聖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杰聖工程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121頁,下稱湧聖公司)出資額100萬元。惟湧聖公司負責人 莊清香 及債務人均主張債務人於湧聖公司僅為掛名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等語。
經查,債務人係於87年12月3日承受原股東 莊塗樹之 出資
100萬元(見本院卷第120頁),斯時債務人年僅20歲,且其於86年9月5日起始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見本院卷第26頁),截至87年12月間,投保金額均僅1萬5600元至
2萬0100元不等,已足徵債務人應無實際出資100萬元予湧聖公司之經濟能力。是以,湧聖公司負責人莊清香及債務人所陳債務人僅為掛名,並未實際出資之情,應堪採信。又債務人固自承其負債原因除支付家庭開銷外,尚有為湧聖公司支付材料費用、工人工資等,債務人因此對湧聖公司有債權存在。惟查,依湧聖公司97、98年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所載,銷售額均為0元,足徵該公司實際上已無營業,而無任何償債能力,債務人對湧聖公司縱有債權存在,亦難認尚有何財產價值。綜上所陳,債務人關於湧聖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之財產既不存在,對於湧聖公司之債權亦無財產價值,債務人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即不致過低。
㈢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其於99年2月任職於正新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新公司),每月應領薪資為3萬7500元。另其於100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2萬6675元,以
2分之1約1萬4400元攤提計入,平均每月1200元,每月合計3萬8700元。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1400元,所得稅1300元等非消費性支出,淡水至中壢間之通勤交通支出2000元,及每月清償金額2萬3000元後,所餘金額1萬1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相當於新北市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0792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債務人現年32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年終獎金應全數列入用以履行更生方案;逾最低生活費之額外交通費2000元應剔除;債務人應兼職增加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為由。惟查:
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㈡債務人100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2萬6675元,惟考量債務
人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年節時常有較高之消費支出,本件更生方案以年終獎金2分之1攤提列入每月收入,應符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㈢債務人任職之正新公司設有中壢廠,且為其主要營運地(
桃園縣中○○○區○○○路○號),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正新公司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99年事聲字第5066號卷第12至17頁)。債務人主張其工作地點位於中壢,堪信為真實,而有支出淡水至中壢間通勤交通費之必要。債務人主張實際支出之油資及維修保養費由任職之公司補貼,惟使用汽車所必需之汽車稅金、保險費及停車位租金每月約2000元,需債務人自行負擔,並提出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停車場租賃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因此每月需增加交通費支出2000元,當屬必要且合理。
㈣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外,另為兼職以增加收入,常因債
務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時間、身體狀況能否負荷、任職之公司是否容許等所需考量之因素而具極高不確定性,為確保更生方案具備可行性,實不宜強令債務人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總時數外,再勉強兼職以增加收入。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865萬7591元(依本院99年5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220萬8000元││5.總清償比例:25.5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45454│1715│├──┼──────────────┼─────┼────────────┤│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0102│2471│├──┼──────────────┼─────┼────────────┤│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71639│190│├──┼──────────────┼─────┼────────────┤│4│澳商澳盛銀行(原荷蘭銀行)│417317│1109│├──┼──────────────┼─────┼────────────┤│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49320│397│├──┼──────────────┼─────┼────────────┤│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05751│812│├──┼──────────────┼─────┼────────────┤│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53372│1470│├──┼──────────────┼─────┼────────────┤│8│聯邦商業銀行│594300│1579│├──┼──────────────┼─────┼────────────┤│9│萬泰商業銀行│405225│1076│├──┼──────────────┼─────┼────────────┤│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9505│2576│├──┼──────────────┼─────┼────────────┤│11│大眾商業銀行│344764│916│├──┼──────────────┼─────┼────────────┤│12│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3694│├──┼──────────────┼─────┼────────────┤│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33684│1949│├──┼──────────────┼─────┼────────────┤│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6617│549│├──┼──────────────┼─────┼────────────┤│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4448│1154│├──┼──────────────┼─────┼────────────┤│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29402│875│├──┼──────────────┼─────┼────────────┤│17│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6097│468│├──┼──────────────┼─────┼────────────┤││合計│0000000│2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