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鄭智豪

債務人 黃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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