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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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昶慶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昶慶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嗣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4
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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