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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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玄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玄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玄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度及行為態樣,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3年7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23日│107年12月底某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43│毒偵字第1959號│偵字第34873號等│││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97││事││140號│1579號│、1995、19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08年8月16日│109年5月21日│├─┼────┼────────┼────────┼────────┤││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97││判││140號│1579號│、1995、1996號││決├────┼────────┼────────┼────────┤││判決│108年6月3日│108年10月4日│109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21號│執字第16827號│執字第4304號│││(已執畢)│(已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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