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併合處罰之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罰金刑部分,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有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426號│第172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年度審交簡字第││事││1003號│10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年度審交簡字第││判││1003號│10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881號│第15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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