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05號

原告 徐煊堯

被告 林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7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