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4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盛承凱
(現於法務部○○○○○○○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12至18所示各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其犯罪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因素,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非概無拘束,除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外,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避免責任非難重複,產生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相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1為傷害罪外,其餘皆為施用毒品罪,且犯罪時間集中,而編號1亦係因施用而持有毒品,原裁定未整體觀察受刑人犯罪類型、時間及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侵害他人法益較微,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實有違責罰相當原則,亦難謂與法秩序之理念及法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重新裁量定其應執行刑,以使責罰相當,並令受刑人得早日重啟自新。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先後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最長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4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施用毒品之行為人,所侵犯者係社會法益,並非具不可替
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觸犯數個相同罪質之施用毒品罪時,責任被重複非難評價之程度,即較一般侵害數個不同法益者為高。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如附表編號1、19所示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所示之傷害罪外,悉為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罪,所侵害法益同一,且其行為時間係在103年12月至104年10月間,各次查獲時間均相隔非久,符合毒品犯罪施用者具有成癮性、難以短時間戒斷之特性。而87年立法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理由揭明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色,故立法上採行監禁式治療與社區醫療處遇之雙軌制度,以相當時間之隔離或輔導戒斷,作為矯治方式,蓋因毒品施用者具有成癮性之本質,尚難期待其於未經隔離矯治之期間內自行戒斷不重複違犯,受刑人犯施用毒品罪達16次,雖可見其意志力、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究係深受毒品成癮之害所致,並係自戕健康為主,尚未因施用毒品進而販賣營利,或為籌措購毒資金從事財產犯罪,其反社會人格與犯罪傾向顯然較低。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衡酌受刑人因具毒癮而施用毒品之病態性人格、犯罪情節,予以適當定刑,俾免發生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
㈢從而,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2年6月,實已趨近附表備註欄所示各次定刑與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13年2月,難謂已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各罪之犯罪時間、毒品犯罪之病態性人格、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等,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及刑事政策未合,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前所定應執行刑度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103年12月28日傍晚6時許104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日期104/12/29104/12/29104/12/29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1/26105/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編號1-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8日凌晨1時許104年1月21日凌晨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04年1月20日晚間8、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日期104/12/29104/12/29104/12/29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1/26105/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編號1-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月晚間6、7時許104年3月2月晚間9、10時許104年5月13日凌晨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日期104/12/29104/12/29104/12/29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1/26105/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編號1-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3日凌晨5時許104年1月5日104年8月22日19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933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3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4、1652、1763、1901號、3502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30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判決日期104/12/29104/12/29105/04/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4年度訴字第520、6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1/26105/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3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69號編號1-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2-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3日17時許104年6月1日下午3時104年6月1日下午5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30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13、5138、5262、878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13、5138、5262、87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日期105/04/25105/08/10105/08/10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5/17105/09/03105/09/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569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49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497號編號12-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4-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7月11日下午某時許104年7月16日4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104年10月9日下午8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13、5138、5262、878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13、5138、5262、878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013、5138、5262、87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日期105/08/10105/08/10105/08/10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10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9/03105/09/03105/09/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49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49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497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9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8180號、104年毒偵字第7659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判決日期105/08/29法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9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