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洪進煌 原告與被告 張志德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