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許義郎 原告 唐幼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謝忠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4126元(人民幣88萬705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1:4.886換算後,為新臺幣433萬41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56萬元之請求後,合計489萬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