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5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時,竟基於毀損犯意,持石頭擲向甲○○所管理之KY—八九0九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旁車窗玻璃,致車窗玻璃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