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323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蘇志成黃朝慶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即黃朝慶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蘇志成即黃朝慶之遺產管理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一件。
二、具狀更正請求之範圍(對遺產管理人僅能請求其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給付)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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