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7號聲請人 林欣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朱逸倫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投資服飾產業為由,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40,000元後未為償還,經屢次催告仍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2、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就當事人與請求標的之論述並不一致,且關於請求之原因事實僅提出匯款憑據、網路對話訊息、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尚難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聲請人之請求並未釋明。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確認債務人及其請求數量是否有誤暨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為相對人朱逸倫之釋明,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