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鋼索剪刀壹支、電纜剪刀壹支、手套壹雙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1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