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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