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萬6,054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