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柯月美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