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吉0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上重更㈡字第38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以民國110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77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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