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原告因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97年度易字第23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與丙○○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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