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
94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