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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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台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秉富有限公司 李隆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35,323元│DG0000000│94年1月15日││││德分行││││├─┼─────────┼─────────┼─────────┼─────────┼─────────┤│2│傑煌實業有限公司陳│陽信商業銀行大屯分│15,925元│AC0000000│94年1月10日│││ 慧芳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