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告 周樹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焦郁穎 律師 郭子千 律師被告陳 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投資分配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本件起訴時,原告將被告住所載為「新北市○○區○○○路○○○○○號」,然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市淡水區,而本院將起訴狀繕本、補費裁定正本寄送至「新北市○○區○○○路○○○○○號」,則經轉至新竹縣○○鄉○○路○段○○巷○○○號,並由被告本人簽收,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另經本院查詢原告於本院提起之刑事自訴案件,經本院於108年9月10日判決,該判決被告之地址亦為新竹縣○○鄉○○路○段○○巷○○○號,足見被告未居住於本院轄區,被告現居地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張筱琪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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