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務人 蔡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