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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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彬 被告 項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2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項鈞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賴昱志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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