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蕭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