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45號債權人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振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10是否有誤?㈡提出債務人管理費之繳款明細表及其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