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號6樓
被 告 戊○○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5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
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
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