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更字第4303號、97年度聲減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9、10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3、4、6、7、8、9、10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3、4之罪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附表編號6、7、8、9、1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
6、7、8、9、10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4之罪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6、7、8、9、10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