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59號債權人 黃素梅 債務人 林富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發支票後該支票以拒絕往來戶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應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票載金額係新台幣貳拾萬元,非債權人請求之金額貳拾貳萬元,超過票載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且依退票理由單顯示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6年7月27日,依法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此二部分請求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