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茜文 即 鄭瑋心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