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聲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昶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陳昶宇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