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4,7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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