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至捌之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貳至捌所載,並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壹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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