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19日、11月30日、12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5月,於104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32號及本院104年度士簡字第1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4月確定,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同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8月2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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