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甲○○、丁○○、丙○○間請求確認界
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定不動產界線
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
所在之訴訟而言,屬財產權之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30年
抗字第177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既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500,000元+(1+1/10)=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