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3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歐美惠 被告 陳美雲 被告 王玉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尚須補繳9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