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64號原告 謝昀達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曾秉浩 律師被告臺灣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山鎮 訴訟代理人 高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