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告 李玉雲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追加被告 李明仁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姓名、住居所),並聲明由追加被告即李明仁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及分割之權利範圍比例。
二、提出書狀載明最新完整聲明、訴訟標的及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兩造應繼分比例及分割方式附表(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三、提出被告李明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